李景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实施九年了,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也确定了每年三月十五日为消费权益保护日,然而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利益要真正得到保护,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在特定的消费领域内。 二月十八日,本人到大悟县一信用合作社取款,核对取款金额无误后,就到邮政储蓄所转存,谁知邮政储蓄所发现我刚取的钱有一百元是假币,我感到大吃一惊,刚从金融机构取回的钱怎么会有假的呢?我立刻转到取款窗口,声明刚取款中有假币,出纳人员复核后证明是假币,她说:“你取款时没有查清,出门后我们概不负责,这是我们的制度。”本人声明有取款记录,取款时出纳人员没有将钱通过验钞机复核,我作为消费者没有验钞设备验证取的钱的真假,取到假钱理应得到退还,出纳人员声明该社的制度是“出门概不负责”。 本人气愤的找县联社负责人,该社一位副主任接待后,解释说:“我们的制度有规定,客户离台后概不负责,对你的情况我们爱莫能助。”我解释道:如果在商业或其他场合发现假币或假货后,商家是要退还的,而作为国家信用机构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客户对金融机机构的信任欺骗客户,金融机构有责任加强管理。在我的建议下,该领导表示今后逐步在营业场所柜台外安装验钞设备,以方便客户复核,而当天发生的事只能是“出门概不负责”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只有买错的,没有卖错的”,消费者面对精明的商家时时有权益受到侵害的危险,虽然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提高,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时期,在许多领域消费者想明白消费,维护自身的权益是十分困难的。 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对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而像本人遭遇的假币事件中,金融机构有对伪钞进行识别的各种设备,作为消费信用工具的消费者只能跟着感觉走,而该种消费行为只能由特定的部门提供,因此金融机构敢于说“出门概不负责”。如果有缺乏道德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消费者的权益是如何能得到保护?信用机构的信用如何能得到保证?作为金融机构能否在柜台外也为消费者设一些检测设备,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作为经营者是不是能更多的为消费着想? 二是消费者在某些特殊经营者的眼中永远是弱者,在一些垄断行业的消费尤为突出,如《电力法》规定“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以免给用户造成损失。然而部分地方供电部门却将随意断电当作一种处罚手段,随意“惩罚”消费者。义务与权利倒置,而消费者却有怨难申,其根源在于部门垄断。 垄断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有。如国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在规定的刊物上公告,这种公告应当是无偿的,然而许多部门发行的公告不仅价高,而且强买强卖,为什么?利用特权有暴利可图。如《物价公报》(湖北版)每期75页,而年定价150元(12期),《国家税务总局税政公报》每期64页(A4幅面),每期定价8元,而与《物价公报》同规格的《中篇小说选刊》每期有208页,每期定价只有10元,相比之下其利可观,而消费者面对这样的价格又不得不作罢。 市场经济中的消费者是多层面的,权益也是多方面的,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是哪一个部门,单从某一个方面解决的,只有做到主从地位平等,作为平等主体的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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