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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故乡  发布日期: 2003年7月2日
防范性骚扰应写进集体合同
赵新月

    最近,有专家主张,将防范性骚扰写入劳动合同,保证劳动者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这个建议,出发点很好,国外也有成功范例。但是,考虑到目前国情,我以为,与其将防范性骚扰写入劳动合同,倒不如写入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签定。尽管目前工会还不是十分强大,但组织的力量远胜个人。把防范性骚扰的内容,写进每一份劳动合同,恐怕不太现实。但是,写进每一份集体合同,则容易一些,效果也会更好。原因是:
    其一,从集体合同主体看,工会提出防范性骚扰的要求理直气壮,而职工个人则往往有诸多不便,尤其对女工来说更是如此。其二,从集体合同内容看,只要涉及到劳动关系,无论什么内容,都可以写进集体合同。防范性骚扰,就是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这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其三,从集体合同容量看,一般情况下,比劳动合同更丰富,完全可以将防范性骚扰问题规定得更为详尽,而劳动合同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其四,从集体合同覆盖范围看,只要用人单位签定了集体合同,则所有职工都将被包括在此范围之内。普遍问题要普遍处理,既然性骚扰问题越来越普遍,那就更应该通过集体合同来规范。其五,就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看,它仅次于法律、法规,比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强。因此,一旦出现性骚扰问题的争议时,集体合同更能够保护被骚扰者。其六,就性骚扰问题处理后果看,只要有了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企业惯用的辞退被骚扰者、或不再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的要挟性伎俩,将会得到有效控制。
    将防范性骚扰写进集体合同,至少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性骚扰事件的责任方主要在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企业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在有性骚扰现象发生的地方,根本谈不上“良好的工作条件”,不管性骚扰的当事人是谁,首先都应视做是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是企业没有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因此应当负法律责任。二是制定防范性骚扰的详尽措施。比如规定领导与女职员谈话不应在封闭的办公室,否则,女职员有权拒绝。确因工作需要时,两人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距离,并注意着装整齐,不得开可能引起对方反感的玩笑等。三是明确对性骚扰的具体处理方案。要规定性骚扰申诉管道及受理程序步骤,比如女职员受到不礼貌对待时,可向纪律部门投诉,并要求道歉。情节严重,影响女职员身心健康的,可要求赔偿。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辞退。四是严防各种报复措施。一般性骚扰实施者都是上级管理成员,对员工去留握有“生杀大权”,因此集体合同尤其要规定,雇主不得对提出性骚扰申诉者,予以解雇、调职或其它任何不利的处置。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计,到今年上半年,全国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已有40多万家, 覆盖职工达7600多万人。也就是说,如果每一份集体合同都写进了防范性骚扰的内容,那么,至少将有7600多万劳动者受到保护,这对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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