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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临时童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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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月
说起童工,人们往往会联想到长年累月在恶劣环境中疲于劳作的孩子们,想起一些黑心老板雇佣、残害童工的卑劣行径。 诚然,如果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做个横向比较,就会发现,非法使用童工现象问题最多、情节最恶劣、后果最严重的,往往以某些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最,但这并不等于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就没有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关于这方面的报道还是有的。事实上,由于用人单位不同的需要,使用童工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如果说企事业单位使用童工,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是在雇佣未成年“长工”,那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以“官方”名义使用童工的行为,则往往时间都比较短,不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但不可否认,其中有些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而有些行为则涉嫌非法使用童工。比如,某些部门和单位,为了搞一些赢利或者半赢利性的活动,临时到学校租用学生,短的一天半天,长的三五天,到时支付一点所谓的报酬,更有甚者,一些单位与学校“合谋”使用童工,最后双方分成,而学生却分文没有,并由此耽误了正常的功课。还有一些“非官方”的单位和个人,也采取种种手段,在不经过劳动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频频租用“临时童工”,并以此谋取暴利。比如,影视广告、有偿演出、娱乐活动等,借助儿童(包括童星)进行商业活动,从中渔利。 这种非法使用“临时童工”的现象,和某些企事业单位雇佣未成年“长工”不同,非常容易迷惑人,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还不很健全的社会里,往往被一些人认为是合理的,正常的,没有必要“较真儿”。从而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蒙混过去,就是在懵懵懂懂中违犯了国家法令,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想起了香港英皇娱乐集团,该集团以不断推出歌坛新秀而著名,谢庭锋、容祖儿、Twins组合等轰动亚洲很多国家的明星均出自该集团的包装。但是,当英皇集团发现了“秘密武器” —— 十三岁的中英混血儿梁乐瑶(英文名字为Isabella)时,原想极力包装,隆重推出。但是,据报载,梁乐瑶因为受到香港《雇用儿童规例指南》保障,每接一个工作,都要填十几份表格,等候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工处的审批,而劳工处也不是每项工作都批准,以至于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不少障碍。英皇集团审时度势,为避免不经意间触犯法例,宁愿暂时忍耐,等梁乐瑶满十五岁时才再继续一连串的力捧大计。 梁乐瑶事件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英皇娱乐集团“遵纪守法”,很明智,宁肯牺牲巨额利润,也不做以身试法的蠢事;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劳动部门认真负责,致使梁乐瑶“每接一个工作”都要被严格审查,而这每一次工作,说穿了就是雇佣“临时童工”。 此事发人深省,设想一下,如果梁乐瑶生在大陆,我们的一些单位或团体,面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会有这样的耐心吗?而一些劳动部门,面对梁乐瑶的一个又一个被临时雇佣的商业行为,会以十几份、几十份、甚至上百份表格为“法碟”,来维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神圣吗? 据笔者所知,在我们已经发生的一些使用临时童工的事件中,有不少根本没有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更惶论接一件工作要填十几份表格了!我当然不是说,我们的一些部门和单位就是要故意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而是说在思想认识上,我们必须澄清一个问题,使用临时童工,如果不经过劳动部门的严格审批,那照样也是违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哪怕只使用一天、半天或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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