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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权益,我们该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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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宝国
下岗女工权益受到侵犯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当今必须面对的一个社会问题——
近日发生在武汉市一家饭店招聘会上的情况引起了媒体关注。一名38岁的下岗女工前去应聘,招聘人员说:你都38岁了,回家歇着吧。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国企下岗女工中有近一半人感到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吉林长春市最近调查统计表明,该市到职业介绍所每年求职的女职工达1800人,能够上岗的仅占16%,而且都是短期临时性工作,月薪大都在350元以下。2000年末,城镇18岁至49岁女性在业率为72%,比1990年降低了16.2%。
在一些非公企业,由于劳动环境恶化,使得就业于这些企业的下岗女工时常遭受职业病的威胁。更有部分下岗女职工生活陷入困境。吉林省总工会女工部在调查869个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发现,有227个企业的下岗女职工达不到城镇生活最低标准,251个企业未给下岗女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困难企业由于长年不景气,不同程度地拖欠职工工资、保险金、集资款、医药费等。
去年12月底,全国妇联主席彭云在一次讲话中指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妇女就业问题依然严峻。其中主要问题是下岗女工比重较大,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困难;女性职业结构出现新的变化,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女职工特别是非正规就业和流动就业的女性劳动权益受损害情况比较突出。
为什么下岗女工包括生存权在内的各项权益屡遭忽视?业内人士认为,下岗女工在社会竞争中普遍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谋生乏术,再加上目前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导致下岗女工权益屡屡受到侵犯。而一些用工单位招工维权意识淡漠,招工观念偏颇,导致下岗女工就业难。在一些新建企业中普遍有个误区,认为年龄越低、学历越高的人才越好,将一些年龄大、学历低的下岗女工拒之门外。其次,由于现在的市场调节功能弱,限制了下岗女工的再就业。全国不少中介机构缺乏一套完善的供求服务系统,不能及时地提供贴近下岗女工需求的工作岗位。
当然下岗女工自身因素也是原因之一。一些国企下岗女工在国企时有优越感,于是从思想上放松了学习,缺乏大胆进入市场竞争择业的勇气和信心,或者拉不下面子,不愿意以打工者的身份进私营企业工作。这无形中给了一些本来就不想招收下岗女工的企业以口实。
现在,不少下岗女工反映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感到维护起来力不从心。应该看到这样一个现实,由于下岗女工基本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所以她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其实我国的不少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规定,《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些法律条文都是针对所有的女性,当然也包括下岗女工。如何维护,成为当前令人关注的问题。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会专家蒋永苹认为,首先要加大维护的法律力度。当前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现在的法律不是很具有操作性。凡是适合女性就业的都要招收女性,不能拒绝招收女性,但是适合和不适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正因为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导致用人单位在掌握标准时参差不齐,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应该说是一个空白,在执行上自然也就没有多大的力度,任何人都不能凭借这个来告它,如果执意要告的话所费的周折特别多。
解决的办法最好是求职者、用工单位、社会机构等多方面共同协商解决。下岗女工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要改变一次分配定终身的择业观。企业用人单位更要改变观念,其实下岗女工特有的敬业精神、吃苦精神和责任心是许多年轻人所不具备的,企业应当把她们看做宝贵的社会资源而不应该认为是负担。同样重要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应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保护下岗女工权益的办法,并加大对中介机构的投入,建立起科学的管理系统,以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促进下岗女工再就业。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下岗女工比较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社会现象,如果全社会都能关心下岗女工,对她们采取宽容的态度,帮助她们度过暂时的难关,维护下岗女工的合法权利,在全社会形成一股合力,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将能够向前迈出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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