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目前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百姓 >> 百姓与法 >> 劳动权益
文章来源:故乡  发布日期: 2002年5月27日
劳动协议是劳动合同吗
黎律师

黎律师:
  我96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与某国企签订劳动协议,协议内容主要 为:职工必须在单位干满6年,如果在6年内离开单位须交纳违约金。但协 议并未对单位进行约束。请问,该协议是劳动合同吗?协议是由单位拟订的 ,他们应承担什么责任?       
                                                          读者 姚斌 
姚斌读者:
  该劳动协议不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九条规 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 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 )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 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而你所 签的劳动协议只有关于劳动期限以及违反该期限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尽管该 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形式上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 的,但它并不能受到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保护。
   你可以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 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 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单位赔偿损 失。
   事实上,不订立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利的。如果劳动者想解除与 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单位就不能援用上述赔偿办法的第 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 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 其他赔偿费用”,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