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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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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律师
黎律师: 我在单位已工作20多年,最近因患病治疗,连续半年时间未能上班。 最近,单位以我的身体已不能适应现有工作为由,宣布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我该怎么办? 读者 刘建
刘建读者: 你所在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根据《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 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而言是没有医疗期 的,但可享受职业病或工伤待遇。根据劳动部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为 3—24个月,对于患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 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 期。医疗期的计算标准如下:(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 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 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 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从病休之日起计算,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 病休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 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由上可见,你在单位已工作20多年,按规定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 期,现在只到半年时间,还在治疗中,医疗期尚未结束,单位不能以任何理 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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