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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日期: 2002年5月5日
生命权是第一位的
童大焕 王秀华

 

    由于铁路公安在抢救过程中的干预,李素芳老太太苦等了1个多小时之后,终于因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撒手人圜。对此,铁路方面的解释是:兰州铁路局的文件规定,出事要找就近医院救治,以铁路医院为主,这牵扯到经费结算的问题。 

    凡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人大都知道,对突发事件的急诊急救工作必须遵循就近原则。因为时间就是生命,选择离现场最近的医疗机构能为抢救患者赢得宝贵的时间。 

    为什么舍弃先来的120急救车不用而非要等35分钟以后才赶到的“定点医院”的救护车?出事地点距兰州铁路中心医院仅1公里左右,又为何非要拉到七八公里外的兰西铁路医院?铁路公安部门的解释是:牵扯到经费结算。说白了就是利益驱动! 

    兰州铁路公安处负责人否认了“阻挠”说,因为“阻挠是要有具体行动的”。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就是警察的“介绍”客观上阻止了120对伤者的抢救,进而造成了严重后果。 

    放着现成的急救设施和办法不用(警察本应积极配合医生尽快采取行动的,这才是他的本职)而让人们等一个未知的未来,这样处理事情算“态度是积极的,行动是迅速的,行为是主动的”吗? 

    从表面上看,这是缘于兰州铁路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文件制定的1989(130)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出事要找就近医院救治,以铁路医院为主。但该文件明显违法,因为国务院制定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区间发生的事故……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抢救,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未规定“应以铁路医院为主”,后者显然是在塞私货。 

    另一方面,警察在施救过程中也并未严格遵守兰州铁路局自己制定的文件。即使依据该并不合法的“明文规定”,距出事地点一公里处就有一家铁路医院,为何非得跑七八公里外?显然也没有遵循就近原则。在这里,利益大于地方规定,地方规定又大于国家规章! 

    可怕的不仅是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制定并执行了一个违法的文件,而是有关人员漠视他人生命权利和尊严,用一个违法的行规,为违法的利益张目。 

    无论是立法定规,还是执法,我们都应该很清楚:“救治以铁路医院为主”是属于管辖权问题,而伤者选择什么样的医院,则是个人的生命权问题,不管前者合不合法,后者的生命权都是天然合法的,管辖权绝对不应该高于生命权。再说,铁路有关部门也只能管他自己的内部事务,无权去管辖铁路以外的外部人员。这样的法理,应该是常识。 

    另外,无论穿过铁路的老人该不该承担与火车相撞的责任,也都无法抹煞她后来被耽误治疗以致死亡的事实。这是前后不同的两个责任,一定要严格区分开来。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当事警察和当地“有关部门”都难辞其咎。 

    跳出这个案子,我们应该确立一个基本原则:生命权高于管辖权。这是立法的原则,也是执法的原则。即使有某些“县官不如现管”的“地方规定”不合法不合情,执法人员也应遵循这个原则,而不是视生命如草芥,奉“规定”如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