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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故乡  发布日期: 2002年1月14日
体罚导致两女生离家出走被拐卖
佚名

    案例:刘某、吕某是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均是独生女。1996年4月25日,老师在刘某的课桌里发现一本武侠小说《风流侠女》,于是对她罚站了1个多小时,接着又决定停止其上课让她找家长。对这样的处理,刘某及她的好朋友吕某十分气愤。两人商量后,决定用离家出走的方式抗议。她们从家偷拿了2000多元钱南下广州。到广州后没有几天便发现带的钱所剩无几。她们想打工为生,毛遂自荐到几家公司均因无身份证而被拒之门外。正在走投无路的时候,遇上了一个自称是某公司经理的女人,表示愿帮助解决工作、食宿问题。处在困境中的刘、吕以为遇到救星,高高兴兴地跟这个自称经理的人来到某县所属的一个城镇。第二天就被这个自称经理的人贩子分别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当地两个农民为妻。至此,刘、吕两人发现受骗上当,再找人贩子,早已无影无踪。她们死活不答应成婚要求,并以死来要挟。这件事很快被当地的妇联干部李某知道了,李某报告了镇政府,镇政府及时电话通知了刘、吕两同学的家长。家长接到电话后火速赶到,要求带回自己的女儿,但遭到两农民家庭的阻拦,两农民提出人可以带走,但必须赔偿他们买人时各自支出的4000元钱。在镇政府的干预下,刘、吕的家长分别支付了4000元后,才把女儿带回。 

    回到家后,刘、吕两同学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学校处分负有责任的老师,负责赔偿他们由于刘、吕两同学出走、被拐卖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学校表示不能接受。两家长告到教育局。 

    教育局研究答复如下:(1)老师对学生有教育的职责,但该老师教育方法和手段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学校对教师管理教育不够,致使发生体罚学生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责令写出书面检查。(3)学生出走、被拐卖与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造成的损失不能由校方承担。刘、吕两同学家长对教育局的答复意见第三条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庭支持他们索赔的请求。法院受理此案,经过认真审理,做出一审判决,维持教育局的处理意见,对原告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承担。刘、吕两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并宣布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教师在一女生的课桌里发现一本武侠小说,这本是一件小事。教师完全可以采用正面教育的手段提醒学生注意。但教师却将该女生罚站并让她停课找家长,这就激化了矛盾,使小事变成了大事,结果导致学生离家出走拐卖,并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离家出走、被人拐卖、家长南下救女、家长与学校发生纠纷、家长申诉、对簿公堂等等都是不该发生的事,但因为教师教育方法不当,这些都发生了,不仅给家庭、学校、社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带来了麻烦,也影响教师本人的事业发展,更对学生本人一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尽管学生离家出走与教师体罚选为你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毕竟是有一定的联系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危害甚大,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正确的方法,恰当处理师生关系,避免一些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