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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法网  发布日期: 2001年9月19日
肖象权利应该由谁行使?
白而强律师

  一帧"江主席手握望远镜"的照片被厂家制作成"产品介绍灯箱广告和样页"的新闻引起人们的注意。"控辩"双方和法律界人士就其是否侵犯著作权以及非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展开辩论。从报道的内容看,这个问题还很值得进一步探讨。
本案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问题?从案件报道中看,双方主要争论的焦点是: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拍摄人是否是职务行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所有)?
  《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三)项的规定,指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该照片在初次发表时属于"时事新闻"作品,当其事后被转用于其他目的时也要受《著作权法》的约束。在被以非新闻目的、在非新闻媒体上、又不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使用时,仍会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
对该照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则不外乎是两种情况:职务作品,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非职务作品或者法人与作者有约定,则属于作者所有。无论如何,该照片不会是"无主"(无权利归属)的作品(近年来出版的"X照片"、" X镜头"书籍中反映中央领导人国事访问等重要活动的照片,当初就多为"时事新闻"类作品,但并未闻听其"无著作权"的说法)。如该报道所说"本案涉及的……不是著作权问题"的情况似不应该出现。
  本案原告只要依法享有著作权,则起诉被告侵权便并无不可﹔至于他索赔理由及数额就要受法律的限制了。最起码他在转让使用权之前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就难免要共同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报道中最应该引起注意,可能误导读者的一句话是"应予制止和追究其相应民事责任和行政违法责任"。
  大家知道。肖像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只有公民本人才是人身权利的唯一主体,也只有公民本人才有权依法处理自己的人身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规定的主旨就是:公民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自主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他人无权干预﹔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也是遵循这一"不告不理"原则,在受害公民不起诉时,不能代为立案或处罚。
  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规定的是"支持"而不是"追究责任",亦即任何其他个人、单位、机关(包括法院)均无权迫使或者主动代替公民行使这一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违反广告法的责任显而易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但是对于其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法律责任,则只能由受害人自主决定是否依法制止或者追究。任何行政主管部门均无权越俎代庖。
  不分清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利的界限,笼统的提"追究责任",容易使人误解为行政机关有权就公民肖像权被侵害案件主动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受害人是国家领导人的特殊情况下),也与法相悖。
  国家领导人肖像权被侵害,固然是新闻。我倒在想:若国家领导人率先以普通公民身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那对树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国家形象,以及普及法律知识方面,可要比我们写千百篇普法文章,搞千百次普法教育的作用都要大上千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