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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 2001年8月30日
委托人违规是律师之责吗
高秀峰 万静

    今年6月19日,上海恒积大厦(简称“恒积”)诉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简称“建纬”)法律服务有瑕疵要求索赔2240万元的律师服务索赔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对于此案,业内人士感慨颇多。就在七年前,诉讼双方的合作已在全国引起轰动:被告建纬律师事务所首开国内律师过错责任赔偿之先河,承诺如果因法律服务过错造成原告恒积大厦经济损失的,将以律师服务费10倍的数额进行赔偿;七年后,恒积大厦就以建纬律师事务所提供错误法律服务为由,将“建纬”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以当初“以一赔十”的承诺进行赔偿。 

    今年3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建纬律师事务所返还原告上海恒积大厦律师服务费40万元、赔偿200万元。对此,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被告建纬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一赔十承诺过错赔偿 

    这是一起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法律服务引发的纠纷。该开发项目———上海恒积大厦在当年成为全国房地产开发业中的典范:工程建设首次采用上下逆向、两头同时进行的作业方式进行,以达到节约工期、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目的;工程还聘请国际一流的会计事务所为其管理财务;更为轰动的是:为工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的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首创国内律师过错责任有限赔偿制度,其中“以一赔十”的赔偿承诺在当时可谓惊人之举。 

    1994年5月,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与上海恒积大厦签订了《上海恒积大厦建设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合同》。它不但约定了12项法律服务的专项内容,而且约定:如“建纬”的法律服务工作因过错造成“恒积”经济损失,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其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律师服务费的10倍即2000万元。为降低风险,“建纬”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以每年15万元的保额,投保了每年500万元的责任险。 

    随着大厦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恒积”向“建纬”分期支付了200万元的律师费。并基于对律师工作的满意,“恒积”还主动提前支付了“法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40万元奖励费。 

    1995年8月,上海恒积大厦委托上海新联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恒积大厦预售、预租的总代理,双方为此签订了《恒积大厦广告制作及物业预售租行销委托书》。在这份“行销委托书”中约定了当时国内房地产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预租、包租经营业务,并且约定资金的收付由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以代收代付的方式进行监管。 

    建纬律师事务所在审查合同时认为:预租、包租经营行为的律师服务虽不在“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12项内容之列,但鉴于恒积大厦已和新联康投资顾问公司约定让“建纬”以代收代付的方式监管资金,因此这种新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应该有一定的可行性。在请示了政府权威部门并得到“预租、包租可以尝试和探索”的答复后,建纬律师事务所在该“行销委托书”的审查意见单上出具了法律意见:“该合同确定的双方权义关系依据不够充分,但无明显抵触,且从总体上考虑有利于项目加快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故同意签约,但日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时,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官司缠身追究建纬“过错” 

    为尽快让预租、包租这种新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占领市场,恒积大厦打出一个“新赚钱时代”的广告:给4毛(角)钱找回1块(元),两年回本,净赚三年。投资者只需与“恒积大厦”签订《上海恒积大厦赚钱时代商场租赁预订合同》(简称预租合同)和《上海恒积大厦赚钱时代商场约定包租合同》(简称包租合同),即将待建的恒积大厦按约定面积及期限预先租赁给投资者,同时投资者再将预租房屋面积转给“恒积”包租。“恒积”承诺,在包租期间保证给予投资者以250%高额回报。 

    1995年10月,第一个预租、包租客户江某以该行销委托书约定的方式,向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交付了37.79万元的预、包租金及566元的律师见证费。由于恒积大厦的负责人当天反悔,不愿将租金交由律师监管,建纬律师事务所即将上述款项退还给“恒积”,表示无法再对预租、包租业务提供法律服务。随后,恒积大厦委托上海市某公证处拟订了预租、包租合同,并由该公证处对213个客户与恒积大厦之间签订的预租、包租合同进行了公证。 

    然而仅仅两年,“恒积”对客户作出的承诺就无法兑现,“高额回报”成了肥皂泡。因为,恒积大厦违反资金专款专用和以物业抵押方式购买还款保证保险的承诺,将所收的租金擅自挪到其在外地的一个建设项目中去,并全线套牢无法收回。致使恒积大厦无法如期交付 使用,小业主的租金回报无法支付,引发出众多小业主和“恒积”之间的预租、包租合同纠纷案。 

    1999年6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恒积大厦以预租、包租为名,行非法融资之实。遂对恒积大厦的213件预租、包租合同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恒积大厦与213个客户签订的预租、包租合同无效,责令恒积大厦向客户返还预包租金并按存款利息赔偿损失。 

    而在此前的1998年5月,恒积大厦与新联康投资顾问公司之间的代理纠纷案,也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含有预租、包租业务代理内容的“行销委托合同”有效,判决恒积大厦向新联康投资顾问公司支付策划费及违约金。 

    1999年8月,官司缠身却又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恒积大厦将建纬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恒积”以该所违反“法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确保恒积大厦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建纬律师事务所返还律师费人民币240万元,并按照当初“以一赔十”的承诺赔偿恒积大厦的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01年3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纬”为“恒积”提供经营开发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的承诺,应当包括预租、包租的经营行为。在明知恒积大厦违规操作却没有以任何明示形式予以制止和干预,致使众多签约当事人不明真相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建纬律师事务所应该对此承担过错责任。遂判决被告建纬律师事务所返回原告恒积大厦40万元律师服务费,并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 

    违规操作是否律师误导 

    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原告认为,一审判决虽然认定“建纬”的法律服务有瑕疵,但是判令赔偿的金额与其要求赔偿的数额差距太大,不足以弥补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而被告建纬律师事务所则认为:一审判决既无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不当,同时也与法院对同一性质的其他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自相矛盾,这显然有失公正。于是,被告建纬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恒积大厦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的公开审理。 

    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是“预租、包租行为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被上诉人恒积大厦认为:一审判决已经确认恒积大厦与客户的预租、包租合同无效,这个问题不应再有争议。更何况,“恒积”原本并不想搞预租、包租业务,可建纬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是“预租、包租行为可行”,从而误导了“恒积”,所以建纬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上诉方建纬律师事务所反驳到:恒积大厦预租、包租经营业务是恒积大厦委托上海新联康投资顾问公司代理的,不属于律师专项服务约定的内容。1995年在恒积大厦决定这样做并要求“建纬”提供法律意见时,建纬律师事务所考虑到当时的法律法规未做规定,遂和上海市某公证处等单位一起开了论证会,并专门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作了汇报,得到许可后,才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这个法律意见书现在看来都没有错,因为此后一年多,上海市就制订了对预租、包租经营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证明了预租、包租本身并不违法。之所以失败,原因在于恒积大厦拒绝律师监管资金并且擅自挪用预、包租金,而非预租、包租经济行为本身的错误。 

    为证实建纬律师事务所有过错,恒积大厦指出:“建纬”代收了客户的预、包租金,收了律师见证费,这就表明律师参与了预租、包租行为的法律服务。现在预租、包租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建纬律师事务所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对此,建纬律师事务所出示了“建纬”收取客户江某所交预、包租金和见证费的凭证,还出示了恒积大厦拿走这些钱时出具的盖有“恒通”财务章的收条。建纬律师事务所据此反驳到:事实上,第一个客户交款的当天,律师就要求“恒积”到银行开设一个双方都留有印鉴的共同账户,以便进行资金监管。可“恒积”当时就反悔,认为“以后用钱都要经过律师,这怎么行?”这样资金监管账户没能建立起来。“恒积”也借此取消了建纬律师事务所的资金监管义务,把钱从律师事务所里取走,还给了收据。因为无法监管建设资金,律师没有也不可能向客户出具见证书。由此推出,建纬律师事务所并未介入到恒积大厦的预租、包租行为的法律服务中去,何谈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 

    律师责任有无赔偿义务 

    此案的审理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许多业内人士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建纬律师事务所是否明知原告恒积大厦违规操作,被告是否有义务对原告的违规行为以明示的方式予以制止和干预,由此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些人认为,此案的一审判决认定“建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存有瑕疵”,并且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给予的奖金40万元,这一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按照“建纬”与“恒积”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建纬”向“恒积”提供的是全程法律服务,建纬律师事务所就应确保恒积大厦建设工程中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租、包租行为虽然没有被纳入到“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中去,但是“建纬”确实参与了预租、包租合同的制订过程,并对恒积大厦与新联康投资顾问公司签订的“行销委托书”出具了“认为可行”的法律意见书。因此建纬律师事务所应该对恒积大厦的预租、包租行为承担责任。由于法院已经判决恒积大厦与客户签订的预租合同和包租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作为房地产方面的从业律师,是应该预见到这种行为不能排除其有“非法融资”的可能性,所以“建纬”应该承担提供错误法律服务的过错责任。又由于“建纬”的过错并未给原告恒积大厦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恒积”要求“建纬”赔偿其损失2000万元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对此持相反观点的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本案中,在“行销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实施预租、包租的前提条件是资金交由律师监管。原告自己先行违约,不愿将资金交由律师监管,律师才拒绝为原告和小业主的预租、包租合同进行见证。在资金不由律师监管的情况下,律师如何知晓原告擅自挪用资金?更何况就目前所知道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看,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要求律师在发现其当事人违规操作的情况下,必须或者应当以明示形式予以制止和干预。 

    随着本案的进一步审理,越来越多的法律专家关心:如果建纬律师事务所在此案中败诉,以后还不知有多少律师事务所会成为被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后果都可以由无辜的律师来承担的话,谁还敢再做类似的项目服务?被视为“对我国律师诉讼业务有巨大推动作用”的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岂非要过早夭折! 

    专家论证此案是非责任 

    2001年6月1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等知名法律专家及律师,专门就此案召开论证会。经过深刻分析及探讨,与会者形成以下几点法律意见: 

    首先,恒积大厦与213户客户签订的预租、包租合同本身并无违法之处。因为在建纬律师事务所向恒积大厦预租、包租出具法律意见之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地方的法规对预租、包租行为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此外,上海市一中院对于上海新联康投资顾问公司与恒积大厦房屋中介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明确认定包含预租、包租内容的委托合同有效。这一判决说明预租、包租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更何况“建纬”在对预租、包租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特向有关权威部门请示,得到答复是:“在律师监管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尝试。”后来上海市也相继出台有关法规,肯定房地产业中预租、包租经营行为的可行性及合法性。可是由于恒积大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将建设资金挪做他用,才使预租合同和包租合同失去了履行的可能,才被法院确认无效。 

    其次,建纬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过错。恒积大厦反悔由“建纬”进行资金监管的承诺,从收取的第一笔预、包租金开始就取消了“建纬”对预租、包租合同进行见证和资金监管的权利,改为委托公证处进行合同公证,由银行进行资金监管。因此,对于恒积大厦此后一系列关于预租、包租的行为,建纬律师事务所都是无权干涉的。我国律师法规定: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可见,让“建纬”承担本案的违约过错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 

    第三,本案中恒积大厦在一审中提出所谓的“损失”与“建纬”的法律服务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违约损害的赔偿要件应具备有违约事实,而恒积大厦所谓的这些损失产生的原因,恰是其自身的违约违法行为所致,而违法行为的损失责任只能由违法者自身承担。 

    最后,一审判决建纬律师事务所赔偿恒积大厦的巨额损失于法无据。这是违反我国民法和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支付费用和报酬的规定的,即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受托人的事由,使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项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建纬律师事务所已经完成了法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几乎全部的法律工作,取得应得报酬是我国法律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更何况恒积大厦返还客户的预、包租金及利息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返回的不当利益,这并未给“恒积”造成任何实际上的损失,因此让“建纬”来赔偿“恒积”的巨额损失没有合法依据。 

    专家们特别指出:应充分重视一审判决对中国律师非诉讼法律义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要使这样的判决成为错误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