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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 漏洞何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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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玲
对符合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对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本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比较混乱的局面。来自某基层检察院的调查显示,新刑法实施后,其辖区内因患病而被同级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中,不符合条件的占72.2%;执行机关未列为重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有61%;没有明确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占50.5%;罪犯长期脱管外流的占22.2%,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花钱买“疾病”
有的罪犯一旦落网,便自知罪责难逃,他们一方面感叹自己运气不好,栽了跟头;另一方面却认真“钻研”法律,企图从中寻找摆脱牢狱之灾的良方,在不少人看来,患有“严重疾病”是最有效的方法。没病怎么办?罪犯李某便花钱买了个“癌症”。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为了达到保外就医的目的,他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活动,用300元钱请一名肺癌患者代其拍片,获取的假冒病情证明便成了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还有一种方法,就是不惜财力、物力贿赂医务人员,通过医务人员徇私作弊,为其诊“病”,于是,一些正被关押,根本就无需就医的罪犯也被诊断成了“肺结核”、“乙型肝炎”病人。
“暂予”变无期
由于呈报单位和审批部门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不坚持原则,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既不组织人员到指定医院复查所患疾病的真假和严重程度,又不按规定对照审查,仅凭医院的病情证明就作出决定。另外对一些通过治疗,疾病基本治愈应当收监的罪犯,也批准了延期。如罪犯贾某因患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满时,其疾病已基本治愈,但有关部门根据其亲属的申请和送交的病情证明,同意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二年,第二次又同样批准延期,却不再规定期限;有的罪犯至今已“暂予”监外执行达十年之久,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保到底。
“执行”无人管
罪犯被交付暂予监外执行后,执行机关对其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一是列管工作不落实,如某派出所辖区内共4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其中就有3名没有列入监管范围;二是监管帮教不落实,有些执行机关仅仅只对罪犯情况填了一张表,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管组织、人员、考察方式等,甚至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互不知晓,以致罪犯放任自流,没有任何改造压力;三是执行有关法律政策不落实,该及时收监的没有收监,该延期的不办手续,该扣除执行刑期的也未落实等等。如罪犯汤某自1999年1月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就带其妻子到浙江、长沙等地做生意,长期在外,未与监管帮教人员见过一次面。
在对罪犯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不正常现象,总的症结自然在于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调查结果提醒我们执法部门,在加强公正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的同时,还必须坚决铲除其中隐藏的腐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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