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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佛山文艺  发布日期: 2001年4月24日
许律师说法(一)
许小林

    我国长期以来以拥有五千年的人类的文明而自豪,以拥有家庭尊老爱幼、子孝父慈妇贤的价值理念而欣慰。然而近些年来接连发生的夫妻相互残杀、亲生父母子女互相屠戮的一系列事件,说明我国家庭的上述价值理念已濒于崩溃的边缘。如何疏导家庭矛盾,防止其激化,以重塑上述价值理念,是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罗炳华、许幼华这对夫妻,真不知道他们当初是怎样走到一起的。由文所知,这对夫妻毫无感情可言,丈夫嫌妻子没档次、没文化,对妻子不关心、不爱护,长期予以歧视,以致妻子心灵扭曲变形;妻子则恨丈夫人不人、鬼不鬼,是个伪君子,对丈夫不尊重、不体贴,长期予以仇视,夫妻犹如仇敌。他们不仅从来不会去想该怎样缩短彼此之间的差距,相互之间如何沟通以排除分歧,反而还把夫妻之间的矛盾扩大到自己唯一的儿子身上。特别是妻子许幼华,竟把儿子拉到自己的同一条“战壕里”,一起来对付自己的丈夫,从小就向儿子灌输复仇意识。她向儿子倾注所谓全部的母爱,无非是想博得儿子的同情与支持,她如真的是爱自己的儿子,就算她仇视丈夫到极点以致产生除掉丈夫的想法,她怎么也不应将儿子一起拖入火坑。她心中完全清楚,一旦东窗事发,等待儿子将会是一个怎样的下场!可怜的罗亦斌,直到最后,仍认为爱他的是母亲,不爱他的是父亲!其实罗炳华还是爱自己的儿子的,从罗亦斌一次英语考试不理想,他强令罗亦斌每天补习英语,罗亦斌却出去游玩,他暴跳如雷就可想而知。他之所以没有像许幼华那样风里来雨里去接送儿子,是因为他认为男孩子不应娇滴滴,男孩当自强!但由于他性格内向,喜怒哀乐不溢于言表,加上有时教育方式的简单粗暴,以致他那对儿子深沉的父爱,愚蠢的罗亦斌当然体会不到了。

    也许死对于罗炳华、许幼华来说,都是一种解脱。罗炳华长期生活在妻子与唯一的儿子孤立的家庭环境中,该会是怎样的孤独与寂寞;许幼华长期被丈夫漠视、瞧不起,尽管有儿子的支持,也难以减轻她心中的痛楚!但假如他们夫妻之间如能想到既然已走到了一起,如仍需继续结伴走下去的话,就应相互之间多点沟通,求同存异,多点关心与爱护;假如罗亦斌这个忤逆之子不是那么起劲地掺和、激化父母的矛盾,而是理智、冷静地对待父母的矛盾,并加以疏导;假如许幼华、罗亦斌(这个国家经过多年培养教育的大学生)能懂得一点法律常识,知道尽管银行的存款及房屋是罗炳华个人名议的,但从法律上来说却是罗炳华与许幼华的夫妻共同财产(详见《与本案有关的法律知识》),如许幼华起诉离婚,有权分割的话;假如罗炳华这个机关大干部(从其有司机接送推断)如果不是顾及名声,而同意妻子许幼华提出的离婚以解除双方的痛苦,并分得她有权分割的财产;假如许幼华、罗亦斌、许慧娟、李开发其中只要有一个人法律意识较强的话;假如……上述诸多假如,只要其中一个假如实现的话,本案还会是这样的结局吗?许幼华、罗亦斌等还会用生命来作赌注吗?罗炳华还会成为家庭矛盾的牺牲品吗?读者朋友们,应引以为鉴啊!

    

    与本文有关的法律知识

    一、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31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⑴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⑵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⑶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⑷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⑸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债权;⑹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第3条:“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照顾不过错一方。”

    二、 关于故意杀人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