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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半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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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英
婚姻法修改后半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其法律规定更具操作性,使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更加科学。同时,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实践中也遇到许多新问题,还有待于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来解决
曾英
条文更具操作性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苏迎红患有轻微的精神分裂症,1989年与赵明伟相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多年来夫妻感情一直不稳定,赵明伟曾多次提出离婚要求,但苏迎红始终没有同意。1995年赵明伟开始与他人同居,并于次年生下一女。今年6月赵明伟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苏迎红认为,自己婚前虽已患病,但原告现有“第三者”,并生有一女,原告系过错方,因此必须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经审理并依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认为原告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及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系过错方,被告有权请求赔偿。法院最后判决,原告赵明伟给付被告苏迎红精神抚慰金2万元。
该起离婚案是婚姻法自今年4月修正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因婚外同居而导致过错赔偿的案例。据该法院法官介绍,在婚姻法修正后该庭受理的离婚案中,涉及过错赔偿及探视权的案例有明显增加。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今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获得通过,较之修改前主要有如下几大变化:一、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三、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为明晰;四、追究家庭暴力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五、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此外,修改后的婚姻法还对子女探视权以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作出了新规定。北京西城区法院法官张弓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其实并没有人们想象的变动那样大,只是由于围绕婚姻法修正的前前后后,媒体及老百姓关注得比较多,讨论得比较热烈,容易使人产生一定的错觉。对比修改之前,现在的婚姻法主要有两个较大不同:一是在某些现实问题上,法律规定有所突破;二是条文规定更具操作性。
相关实施细则应尽快出台
王群与成斌已结婚1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一年后,关于探视问题,成斌以自己成立新家庭,为免影响孩子跟继母相处为由,禁止女方探视。为此,王群不久前找到法院。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法院判决王群依法享有探视权,规定每周六、日可将孩子接走共同生活两天。尽管如此,成斌依然想方设法以各种理由阻止王群探视孩子,致使王群十分苦恼。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胡秉义说,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规定了探视条款,但探视权的执行在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在王群一案中,法院如果予以强制执行的话,怎样进行强制?具体执行手段又怎样细化?由于缺乏具体的尺度和判断标准,法律条文走入现实的难度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其他还有如损害赔偿、家庭暴力、财产分割等也面临具体操作上的困难。胡庭长谈道,在婚姻家庭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由于财产的名目很难进行清楚的界定,具体分割上问题很多,难度越来越高。关于家庭暴力方面,什么样的行为算是家庭暴力?与一般打架有何不同?法庭很难明确划分。另外,自婚姻法修正后,在该庭所处理的离婚案中,一方要求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的要求,法庭并没有给出判决。对此胡庭长的解释是,过错赔偿很多均与“第三者”有关,由于婚外情的隐蔽性造成举证的困难,并且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情况复杂多样,更多的是因为性格不和造成双方的伤害。以上种种在可操作性上存在的问题,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来解决。
法律不是“万能丹”
婚姻法修改后半年来,笔者所调查的北京西城和崇文两个区法院民庭受理的离婚案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基本持平。崇文区人民法院胡秉义庭长介绍说,此次修改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并使一些较为原则的法律规定具体化,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另外也对一些不适应当代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新变化的条款进行删补、修正,使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更加科学。因此,并非像草案出台前议论的那样,修正后的婚姻法将会增加离婚的难度。现在逐渐出现了一种明显趋势,离婚夫妻双方采取协议方式离婚的越来越多,人们对于婚姻的认识正逐步趋于理性化。
婚姻法修改中的另外一个热点是,不少群众及部分专家极力呼吁增设“配偶权”以惩罚婚外恋中的“第三者”。但鉴于“婚外恋”现象比较复杂,而法律所针对的应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对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予以严惩,但在总则中明确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导向。
有关专家指出,修正后的婚姻法仍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因此将来需要不断补充、完善。
“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但法律不是万能的。”曾参与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起草的法学教授巫昌祯表示,感情是缔结和维系婚姻的道德基础,强制维持无感情婚姻是不符合道德原则的。还有专家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夫妻情感领域,较多的属于心理范畴,难以识别判断,因此不是任何时候都是法律约束得越多越好,介入得越深越好。 一部婚姻法既体现着社会时代的变迁,也反映出文化观念的嬗变。虽然争论仍将继续,但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我国各项社会制度的不断走向完善,人们思想、道德及认识水平的逐步提高,婚姻法将忠实于自己的基本职能,越来越有效地发挥好调整、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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