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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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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问: 丁某与丈夫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前年秋离婚,12岁的儿子潘小明随丁某一起生活,潘某已一次性付给儿子抚养费。 不久前,潘小明在放学的路上违章骑车将在路边行走的老大爷撞伤,花掉医药费3000余元。受害人亲属找到丁某,要求丁某承担全部费用,但丁某已下岗,无力支付这笔费用。 无奈中,丁某找到潘某,要求其帮助承担部分费用。潘某认为孩子已判归丁某抚养,孩子造成他人伤害与自己无关,拒不承担任何费用。请问,潘某的做法对吗? 答: 我国新《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表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未成年子女民事损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非共同生活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也有赔偿他人经济损失的义务。 丁某虽与儿子共同生活,但目前丁某已下岗,经济拮据,由其单独承担儿子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确有困难,因此作为孩子父亲的潘某理应与丁某一起承担未成年儿子造成他人伤害所需医药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潘某仍拒绝共同承担此项费用,丁某可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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