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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罚重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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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京良
新婚姻法加大了对重婚者的惩治力度
记者: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就曾有不少女士打电话询问新婚姻法的一些情况,期望它能对重婚、婚外同居者给予严惩,那么,新婚姻法颁布后,她们的这种愿望能否得到满足呢?
李海峰:我国的婚姻法律对重婚的规定相对欠缺一些,旧婚姻法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此外,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惩治措施。立法的不足,客观上纵容了重婚、“包二奶”等违法现象的滋生,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
修订后的新婚姻法加大了对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的惩治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总则中重申“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三,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向有重婚或有婚外同居过错的配偶“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对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加重了对犯有重婚和婚外同居过错的人经济惩罚力度,切实保障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张宝军:新婚姻法的突出优点之一,是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重婚案件虽以自诉为主,但多数女方自诉时取证等能力较差,在证据不足时,应依该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就可以加强国家执法机构对重婚罪的打击。
婚外同居要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对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外同居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新的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婚外同居过错的配偶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意义何在?
李海峰:应当强调的是,新婚姻法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这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国的婚姻法律对于事实婚,采取了不同于刑事法律的规定,即不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依此规定,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外同居者不能认定为重婚,这就缩小了重婚的范围,不利惩治违法者。新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重婚行为基本相同,这就弥补了原有法律的不足,对于抑制重婚以外的其他婚外同居行为有重要作用。
张宝军: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除重婚以外,“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严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情杀、仇杀、自杀,基于上述情况,2001年4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订案,加大了对重婚、婚外同居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尤其是对婚外同居现象将起到一定的扼制作用,因为真正的又有证据证明的重婚毕竟是少数,而多数都是以婚外同居的形式存在。
新的法律规定能让重婚者却步吗
记者:新婚姻法关于重婚、婚外同居的新规定加大了对重婚者、婚外同居者的惩罚力度,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这是否足以让重婚者和婚外同居者却步呢?
张宝军:作为律师,我多次代理离婚诉讼案,深感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对重婚罪的许多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便于执法办案,保证法律对重婚和婚外同居者的惩罚。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①应放宽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新婚姻法规定重婚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但真正的有证据证明的重婚者很少。我认为,应重新明确重婚的含义,有配偶又与别人非法同居六个月以上的纳妾、“包二奶‘、养情妇者也要以重婚论处。同时,加大对重婚者的惩罚力度。对重婚者,除给予刑事处罚外,还要处以罚金,使重婚者无钱再重婚。
②应明确无过错方向重婚、非法同居者请求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详细规定。
新《婚姻法》的又一优点是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也符合民法上的过错赔偿原则。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尤其是重婚者、非法同居者如何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建议,司法解释应规定:损害赔偿应以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主,根据违法情形赔偿额度为5000—50000元;分割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对重婚者少分,加大经济处罚,限制其继续违法的经济能力。
③应补充规定:无过错方有权向明知其过错的“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
生活中,“第三者”的充当原因很多。重婚罪的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第三者”不知对方有配偶的不构成违法和犯罪,不应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他(她)们也是受害者。
但是,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与其重婚、姘居、婚外恋的第三者,同样侵害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关系,应与夫妻中的过错方同样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索赔却未规定,这是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因此,我认为应允许无过错方向明知自身有过错的“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赔偿数额标准参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根据过错情形,范围在3000—30000元之间。否则,只打击婚内过错方,放任婚外“第三者“,不利于抑制重婚、“包二奶”、婚外恋的现象,同样,不符合过错赔偿的法律精神。仅靠道德的力量惩罚“第三者”是远远不够的。
李海峰:实践中并没有多少人以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重婚者中采用事实婚的情形比较多,在这种情形下构成重婚罪,须具备几个要件,如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时间较长,周围群众也都认为同居者是夫妻等。这就加大了取证的难度。重婚罪大都采用自诉方式,即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是无法做出判决的。实际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的不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更少,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姘居、通奸等,这样便构不成重婚罪,刑法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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