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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眼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1日
不道德者的权利
邓子滨

  四川泸州市民黄永彬临死时将遗产赠送给“二奶”张学英。黄永彬死后 ,其发妻蒋伦芳没有按黄的遗嘱去执行,张学英一纸诉状诉诸纳溪区人民法 院,要求判令蒋伦芳按遗嘱履行。今年10月,法院以黄永彬把遗产赠送给 第三者,违反《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为 由,驳回原告的诉求(详见本报11月6日第十三版《“二奶”持遗嘱与发 妻争遗产,谁赢?》)。判决引得在场1500余名旁听群众的掌声,但也 有司法界人士对此表示不同意见。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邓子滨的文章,从 不同的角度重新审视了此案。 

  张学英败诉了。这个结果可能会在一时一地取得预期的效果,但在长远 而广泛的时空里,却必然损害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因为道德水准的提高,是 不能以破坏法制为代价的。“变通”法律所带来的好处,远远抵偿不了它所 衍生的恶害。 

  法官不能用法律的总则性规定来对抗法律的具体规定,解决法律冲突的 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这是一般的法律常识。如果允许法官任意解释法律, 那将为最终架空法律大开方便之门。毋庸讳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与 民意相脱节乃至相抵触,在难以两全的情况下,法官不应曲解法律以屈从民 意,而应引导民意,使民众理解:严格遵循法律才是民众最大的利益,才是 最崇高的社会公德。法官是护法使者,而不是道德卫士;法庭是法律殿堂, 而不是道德裁判所。 

  法的要义在于给每个人以平等保护,不因其品行和声誉的不同而有所区 别。即使是处于少数、弱势甚至是不道德的群体和个人,也有不可剥夺的受 法律保护的权利。张学英走进法庭,是带着她对法的期待而来,她要的是自 己法律上的权利,而法庭却给了她另一个东西。行使司法权的法庭所能够裁 决的,仅限于法律是否赋予她某种权利,从而应否依法保障这种权利。至于 她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德,那是公众舆论品评的事情,法庭不应越俎代庖 。 

  就张学英行为的道德而言,也应进行冷静的分析。当她介入他人婚姻的 时候,我们面对的是那个有关第三者的千古难题,她的道德是有缺陷的。但 当她日夜侍候在病榻前的时候,我们没有理由再说那是不道德的。假定这次 判决得以维持,那么下一次,当某个人得到某道德高尚的外人照顾,受人恩 惠后却希望自己的财产留给冷漠的家人时,法庭应否像这次一样,以道德的 名义,剥夺家人的继承权呢? 

  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那个死去的男人不道德,为什么没有导致法律在 他死前剥夺他的财产所有权呢?法律不能那么做。同理,法律也不能因为一 个人“不道德”就剥夺他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即使他将财产处分给另一个 不道德的人。只要这种处分是合法有效的,法庭就应无条件地依法予以保护 。 

  保护一个不道德者的权利,正是为了维护法律;而只有坚守法律,才能 使法律造福于广大的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