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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入面面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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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诚
当前,关于农民增收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政策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深入探讨和认识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从多个角度进行归纳,主要的是:如何看待农民增收的“农外”方面和“农内”方面,以及在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时,如何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如何通过在农村内部发展二三产业和城镇化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农村人口以便增加留农劳动力和人口的收入?如何减轻农民以税费为主的各种经济负担?。本文以下将对于这些问题的主要方面,分别加以简要探索。
关于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农内”与“农外”方面
这一问题要从“农业的根本出路在农外”的提法谈起。这种“农外论”认为,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的功夫不在农内而在农外。如果我们仍然重复过去“打补丁”的做法,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城乡二元结构这个基本体制矛盾若没有突破,无论什么调节微观机制的政策都很难发挥作用。持“农外论”的学者认为,创造农村发展的外部环境,首先是要加快城镇化,尽可能吸纳农村剩余人口;其次是在战略上以新的资源开发带动农村剩余人口的转移——例如在西部开发中,动员大量农村过剩劳动力从事水利建设,实行人海战术,以工代赈,以工授地,安置东部剩余农民;还要在金融、保险、流通、批发等非农领域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让农民有利可图。【参见2000年11月12 日《中国经济时报》第5版《农业的根本出路在农外》一文】
如何认识这一问题呢?应当指出,以上所列的农外富农之途都是无可挑剔的,甚至是应当进一步深入阐述的,而且也是需要大大加以扩展的。但是,认为目前在“农内”进行增收活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却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实际上,现阶段在我国广大农村开展增收活动 ,还是大有可为的。下面仅举出几个存在不同程度争议的农内增收项目的例子,并略加分析。
1、关于农业结构调整问题。目前我国农业的结构不合理,其主要表现是:农业区域结构雷同的情况相当突出,难以发挥比较优势;高质量的农产品比重较小,不能适应市场需要;农产品的加工程度低,影响销路的扩大。因此,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便是农民增收的“基本功”。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农业结构调整陷入了“低水平重复建设陷阱”,即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趋同效应”,从而产生了新的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并使得农民很难依靠此种举措来增收。应当承认,这种“趋同效应”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不可避免的。不过也应当看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提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进行新陈代谢是很正常的。我们不应当由此得出农业结构调整无用的悲观结论。
2、关于“农业产业化”问题(其实质为“农工商产业一体化”问题)。在发达国家,农业中的产前、产中、产后等三类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的产业群体以农业为核心的“一体化”,早已是行之有年而且成效卓著的,我国仿效而行,其预期是显效的。自90年代初期在我国东部一些地区开始实践并被命名为“农业产业化”以来,也确实收到了明显的效果。现在,人们对此有所置疑的是:在这种“产业化”中起关键作用的“龙头企业”,究竟如何才能够深入到内地广大农村中去?它们是外生的还是内生的?如果不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在我国的广大农村中,“产业化”问题便是一句空话。这一问题也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一问题当然只能是逐步解决,而且要靠国家的大力引导和扶持。不过,这一符合农业发展客观规律的、利国利农的事,只要放手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而不是乱加干预,肯定会取得显著的成果却是不必怀疑的。换言之,在利益的驱动下,“龙头企业”深入到内地是不成问题的,需要的只是引导和支持。
3、关于农地使用权流转和规模经营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人们已多有所论,而且在认识上一直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值得加以分析。对于这一举措基本持否定态度的观点是:在目前中国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的情况下,通过农地使用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来提高农民收入,既不具有代表性,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只能是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大量转移到二三产业的一些发达地区才能实现;规模经营也只能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之后农民自发选择的结果,政府不能越俎代庖。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对此要持渐进观点和长远观点。所谓“渐进观点”是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离农和留农劳动力平均耕地面积的增加,都是渐进的;所谓“长远观点”是指,通过逐步积累,从较长的时间段来看,农村的规模经营的效果是会日益显著的。我们不能因为它目前的效果并不显著,就从根本上予以否定。而且,只要劳均耕地面积有所扩大,就意味着相对的“规模经营”的形成,至于其具体的形式,则是另一回事。【关于以上3方面的不同观点,请参见乔百君:《怎样让农民增收——八种思路浅析》一文,载《经济学消息报》2001年第11期】
4、关于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问题。挖掘农村内部潜力,促进农民增收,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农村内部的制度性改革与建设问题,主要的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健全问题。先就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而言。目前农村中一般实行的是按人平均分配承包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制度,从而使得土地与人口凝固结合,大大不利于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和集中,而且其负面作用正在逐步明显起来。而目前在一些地方开始实行的土地股份制,便是针对上述弊端而进行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之一。有的地方明确提出的“让农民变股民”,则是对于这一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简明概括。与此相类似的是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全问题。这是针对目前我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规范、不健全、不稳定的状况而言的。有的人提出要建立真正的农户合作社;有的人则提出要依托民选的村委会而建立稳定而健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目的都在于,与土地集体所有制相适应,健全社区农户之间的协作组织,以发挥产、供、销方面的协作优势,以利于农民的减负增收。此外,还有人提出要在中国农村实现“农业企业化”,认为这是中国农村改革的第二次飞跃。有一种观点,担心实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会使土地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其实,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所要改变的是土地使用上的无效率的平均主义,要实现的是有效率的公平。——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和集中实现农业的高效率;通过土地股权的合理付酬而体现分配上的公平。持此观点者还担心实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后“不利于农村管理”。那么,搞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就正是解除这方面顾虑的有效举措之一。【关于本部分的不同观点,请参见庞淑芬:《土地产权化可行吗》一文,载《经济学消息报》2001年第14期】
从以上所列的很不完全的方面来看,现阶段挖掘农村和农业内部的潜力以使农民增收,还是大有可为的。仅就其中某一项而言,可能会显得单薄无力,但是综合起来看其效果却不可忽视。何况,我们不可能由于目前可行的增收单项举措实效不大就完全放弃而一味坐等将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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